强制拘留的程序根据拘留的类型(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程序概述:
司法拘留程序
决定拘留
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需报本院院长批准。
执行拘留
移交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拘留后程序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非有碍侦查。
复议
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拘留程序
决定拘留
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
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程序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复议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总结
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需报院长批准,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复议。
行政拘留: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留需出示拘留证,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可复议。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