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已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
停止计提 新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不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此前已计提的福利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福利费涵盖范围
包括职工医药费(含医疗保险费)、节日补贴、交通补贴、职工培训费、福利设施折旧等。
三、其他相关说明
政策调整影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已计提但未使用的福利费余额,需根据新规定进行调整:未使用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累计余额,以后年度优先冲减未使用的部分。
实际操作建议
- 企业应建立健全福利费管理制度,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 对于特殊群体(如独生子女家庭),可参照国家规定提取专项福利费。
四、会计处理示例
发生福利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时
综上,企业需关注政策变化,调整历史账目,并按实际发生额合规列支福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