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
成立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自身名义进行运作。
审计与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财产清理与清算: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
财产分配: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由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
重整计划: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达成重整方案。
执行重整计划:在法院批准重整方案后,企业按照方案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成功:企业完成重整计划,恢复正常经营。
重整失败:如果重整计划未能成功,企业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和解申请。
和解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履行和解协议:企业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清偿债务。
和解成功:企业完成和解协议,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
和解失败:如果和解协议未能履行,企业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这些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可以在不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或转换。企业破产程序的具体实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