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带走拘留的程序如下:
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指印。
立即送看守所: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可能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通知家属:
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决定:
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介入:
一旦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以更好地保护被拘留人的权利。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拘留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