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主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总结:
仲裁程序主要分为受理阶段、组庭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和裁决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确保仲裁过程公正、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