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仲裁。
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知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庭审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等。
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程序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在内的所有必要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具体形式由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或根据国际条约办理。
以上是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准备和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