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当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已经分配给债权人后,破产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接到申请后,通常会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裁定终结:
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需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法院在确认所有债务已清偿或确实无财产可供分配后,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无财产可供分配:
如果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确认这一情况后,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进行公告。
强制和解:
在某些情况下,破产人与债权人可以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的同意。经法院审查许可后,可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终止:
破产终止的原因包括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或破产财团的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论哪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法院裁定确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清算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完成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工作,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合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