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伤人验伤程序如下:
报案与受理
被害人首先需要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伤害案件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前往指定鉴定机构
被害人凭伤情鉴定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即验伤。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提交材料
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诊断报告。
法医检查与鉴定
伤者需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法医受理委托后,会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鉴定文书。
复查与确认
如果法医告知需要复查或等待功能恢复等,伤者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医疗资料,然后再次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与文书出具
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正式的鉴定文书。
领取与保存
伤者或其代理人可以领取鉴定文书,并保存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明文件。
建议:
伤者应尽快就医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明文件,以便在验伤过程中提供。
伤者应严格按照法医的要求进行复查和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料,以确保验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