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重新鉴定的程序如下:
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办案人和案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鉴定委托
鉴定的委托原则是“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鉴定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鉴定机构选择
当事人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如果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材料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重新鉴定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与充分理由,机构将依法定程序和标准重评伤情。具体标准包括头皮创口长度、撕脱伤面积、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等多个方面。鉴定流程则一般包括申请、受理、检查、评估、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鉴定机构需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果通知
鉴定结果将会转述给相关的当事人。若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鉴定结果将再次通知所有有关方。
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应详细列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请。同时,应确保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准确评估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