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清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并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前,清算组应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这些步骤确保了破产企业债务的清理过程有序、合法,并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