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特别程序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特定公证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这些程序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公证事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别程序内容:
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
公证员必须亲临现场,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和法律监督。
对真实、合法的,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遗嘱公证
必须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必须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提存公证
公证机关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对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进行拍卖,保存其价款。
超过20年仍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品,应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调解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
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这些特别程序旨在确保特定公证事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建议在办理这些特定公证事务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