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槽的程序规范如下:
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必须进行自检,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组织验收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槽。
验槽条件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验槽内容
核对基坑(槽)的位置、平面尺寸、坑(槽)底标高。
检查基坑(槽)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检查基坑底土质是否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验槽方法
主要采用观察法,对于基底以下的土层不可见部位,要先辅以钎探法配合共同完成。
记录与签字
验槽过程中,现场应记录验槽内容,并由地勘工作人员填写验槽记录,给出相关意见。最后由现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整个验槽过程才算结束。
特殊情况处理
遇有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或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m时,或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以上是验槽的基本程序和规范,确保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