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股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债务人的股权。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说明保全财产的线索。
裁定与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并通知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协助执行
如果查封股权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拍卖与变卖
对查封的股权,如果具备股权拍卖条件,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股权,将拍卖所得价款充抵债权人的债权,有剩余的,应返还给债务人。
转让与变更
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受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真实有效的转让合同,并完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可依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异议与复议
股权受让人如对执行异议不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异议。
通知与公告
法院在查封股权后,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法院发布股权转让公告,通过公开招标转让股份,确保透明公正。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尊重股权的法律地位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和债务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