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由中的特殊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确认选民资格的事项。
非讼案件:
包括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而是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如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问题,社会公益性质强,程序上需有特别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目的特殊:认定某些事实,而非解决争议。
当事人特殊: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
审判方式特殊:主要是独任审理。
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审限特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管辖特殊:对象(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程序旨在针对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并且这些案件一般不经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是直接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