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批捕到法院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应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执行逮捕
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时必须有至少两名人员在场,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签名或按手印。
逮捕后的讯问与补充侦查
逮捕后,负责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或法院应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总结起来,从批捕到法院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逮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执行逮捕、逮捕后的讯问与补充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