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判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初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若被告人不上诉,案件将进入复核阶段。
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
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若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则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情况、案件侦破情况等14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也可以直接改判。
改判死缓的条件
死刑犯符合死缓的条件即可改判成死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不能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总结:
死刑改判需要经过初审判决、复核程序、死刑核准等阶段,并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死缓的具体条件。高级人民法院在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