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传唤的目的是查明案情和惩处犯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主体为人民警察,审批权限通常由局负责人掌握。传唤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填写并呈批《传唤证》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若需对某人进行传唤,应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并报请领导批准后,正式出具《传唤证》。
送达《传唤通知书》
执法人员应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同时注明收到日期。
出示证明文件和工作证件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保证饮食和休息时间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制作讯问笔录
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并可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处所。
以上是刑事传唤的基本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