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批准
向城市或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规划审查意见书。
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设计施工图纸。
内部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要补充、修改,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合同与补偿
临时建设用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使用与拆除
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
建议:
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建筑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交材料,确保手续齐全、合法,以避免后续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确保临时建筑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及时拆除,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