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的规章制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立项
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并制定计划,包括制度名称、起草部门、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起草
起草部门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负责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论证,确保草案内容完整、明确,表述准确、简洁。
审查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将规章草案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径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现有规章相协调,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表述是否准确、清晰。
审议
规章草案经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进行审议。
审议内容包括: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表述是否准确、清晰,实施是否有明确、可行的保障措施。
决定与公布
规章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后,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报请市长签署。
修改后的规章草案经市长签署后,正式公布实施。
备案与解释
规章在公布后,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规章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如有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修改与废止
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或废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这些步骤旨在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