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工伤的程序如下:
申请重新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等。
组织专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通知当事人参加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通知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送达重新鉴定结果
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结果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
时效性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建议: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后,应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