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供证据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裁定与上诉
若异议成立,法院将中止或撤销不当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申请。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结:
执行异议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提供证据和裁定与上诉等环节。异议人需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进一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