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与受理
招标方需向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招标公证申请。如委托招标,则由受托招标方提出申请。
申请应在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出之前提出,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如代理人代为申请,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审查
公证处对招标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公证处要求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招标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受委托招标的,需提供委托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招标通知或公告;
招标文件;
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现场监督
公证员需现场监督招标活动,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可能包括对开标、评标等过程的监督。
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在审查完所有材料并确认招标活动真实、合法后,将制作谈话笔录,并出具公证书。
总结:
招标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现场监督和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招标方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公证处将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最终出具公证书以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