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报案或举报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初步核实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立案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审理
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审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监察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移送处理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执行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机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
监督与检查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以上步骤构成了监察与处理程序的完整流程,确保监察机关在处理举报、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能依法、公正、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