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从新是指 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程序法一旦生效,在其生效后进行的案件裁处均要按其规定的程序办理,而不论案件是发生在其生效前还是生效之后。
具体来说,程序法从新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
实体法通常不具备溯及力,即对于已经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应适用其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新法。
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溯及力:
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溯及力,例如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这种溯及力主要是基于程序性问题,而非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
总结来说,程序法从新原则是法律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确保了程序法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