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的程序如下:
自诉人资格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自诉状的要求
自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的内容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审查与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的审理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步骤。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自诉案件的撤诉与驳回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自诉人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自诉人撤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如果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通过以上步骤,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顺利提起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