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参与原则
所有诉讼参与人亲自参加、始终到场;
这种参与是有意义的;
这种参与是充分有效的;
参与者能受到人道对待,具有人性尊严。
中立原则
裁判者与案件无牵连;
裁判者不谋求争议利益;
裁判者不对参与者存在偏见。
对等原则
参与各方机会、手段平等;
法官应对各方的意见予以平等关注,并充分考虑其观点。
理性原则
据以判决的事实须经合理证明;
裁判之前必须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
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
程序自治原则
裁决须在全部审判活动结束之后形成;
裁判须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
裁判须以参与者全部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依据。
程序及时原则
审判不能过于匆忙;
审判也不能过于急速。
程序终结原则
裁判应当具有稳定性。
合法性
所有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正原则和基本人权。
公开性
司法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情况和判决结果。
公正性
所有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立原则,不受外界影响而做出裁决。
平等性
所有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没有任何特殊待遇或歧视。
速度性
司法程序应该尽快进行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程序正义的框架,旨在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