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受理后,会经过以下程序:
询问报案人情况:
公安机关会详细询问报案人关于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的大致经过、案发现场等,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需要报案人签名确认。
制作证据材料清单:
如果报案人在报警时提供了相关线索和证据,民警会制作证据材料清单,并交由报案人签名确认。
制作受案登记表:
在确认笔录和证据清单后,公安机关会制作受案登记表,这标志着案件正式受理。
出具立案回执:
报案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回执,作为报案的证明。
案件审查与立案: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根据证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会立案侦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会不予立案。
侦查:
一旦立案,侦查机关将开始进行侦查,目的是找到犯罪人和收集证据。侦查手段可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
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
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后,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会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机关会进行执行。
在整个流程中,公安机关会与报案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报案人调查的进展情况,确保报案人了解案件处理的每一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