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禁程序如下:
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传唤的定义与区别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传唤适用的是所有当事人。
强度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可以使用戒具;传唤是一种侦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备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而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
以上是传唤拘禁程序的主要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