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如下:
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受理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审查复核内容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结论
审查后会作出以下结论之一:
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审查期间,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复核时,详细列出异议点,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便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全面、公正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