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术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简术程序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简术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审理程序
简术程序的审理程序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这一环节不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其他特点
简术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
简术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
简术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这些特点使得简术程序在处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具有较高的效率和便捷性,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