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失联时,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处理:
报案和申请宣告失踪
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寻找失联股东。
公司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联股东为失踪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协商变更股东
在股东失联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协商变更股东。由失联股东的继承人或者财产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即使股东失联,公司仍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若股东失联不影响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等),则可在满足表决条件下形成关于公司注销、成立清算组等事项的有效决议。
成立清算组
根据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负责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清算组可以由股东组成,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清算机构或人员。
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注销登记
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如注销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
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通过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拟进行注销及相关事宜。
处理股权变更
若股权转让登记尚未完成,一方股东失联的,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公司在股东失联的情况下,仍能依法进行股东变更、清算和注销,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