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达到监视居住条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监视居住,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等。
申请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申请。
提供必要的证据或病历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或病历,以支持申请的理由。
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完整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提交给办案机关进行审查。
办案机关审查
办案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
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审查通过,办案机关会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
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会见他人等。
变更或撤销
如果案情发生变化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再适用,办案机关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措施。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议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