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执法机构撤销程序的步骤如下:
启动
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启动撤销程序。
立案
行政机关启动撤销程序后,其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人员实行回避制。
调查取证
主要收集两类证据:事实类和法律法规类,以确定撤销的依据。
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建议等。
听证
听证应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作出决定
听证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行政机关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总结:
省市执法机构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和作出决定。整个程序旨在确保撤销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