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件调阅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出示证件和通知
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多种方法。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需提取证据材料原件;在询问被询问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同时,可以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口头陈述或证言;调取视听资料,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制作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并向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或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等。
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应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如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有权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案件审理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以上步骤构成了稽查案件调阅的基本程序,旨在保障检查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