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定责程序如下:
现场调查
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这份笔录需要当事人和证人确认签字,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检验鉴定
如果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检验、鉴定来确认或验证。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在20日内完成。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制作事故认定书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检验、鉴定,则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如果逃逸人和车辆未查获,但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送达与告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整个定责程序旨在确保事故责任的认定公正、准确,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