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拘留的办案程序如下: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通知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通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特殊情况:对于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暂时不通知,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讯问: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讯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也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异地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是各种拘留的办案程序,具体操作中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