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办案程序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依据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第174条、第175条:
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公安民警等。如果办案民警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可依法向监察委员会举报,由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置。
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控告办案程序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控告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