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受理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登记立案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首先需要向相关国家机关提交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申请。
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区分不同情况,如是否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事项等。
甄别和处理
信访部门需要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甄别,判断其是否属于本部门或相关单位的职责范围,并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确保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处理。
协调分办
信访部门在登记立案后,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将信访事项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
对于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
办理单位对每一件信访事项应明确办理人员,并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般信访事项在调查办理中,通过定性或简易监测后即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反馈和办理结果
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对于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在30日内上报处理结果。
监督和跟踪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并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通过以上步骤,信访受理程序旨在确保信访事项能够被有效管理、及时办理,并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