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任命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动议
当出现职位空缺且确有必要启动选拔任用程序时,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推荐与提名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考察与核实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比如档案,廉政问题等)。
公布考察预告,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通过谈话等方式了解考察对象学习、工作、生活、纪律及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如实记录谈话内容。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讨论与决定
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法定的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讨论决定任命公务员。
企业干部任命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考核考察,董事会研究(中层及副总经理以上)决定,基层干部由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国企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公示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任职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试用与备案
对确定的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选拔任用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这些程序确保了人员任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助于选拔出真正有能力、有德行的领导干部,从而提高组织的整体效能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