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从而解除其与继承人身份的关系。具体程序如下:
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需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亲自办理或委托
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代理。若当事人有困难,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居住地办理。
提交材料
申请时需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公证处审查
公证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法律效力
放弃继承权一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将不再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建议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