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当事人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如果初次鉴定后仍有不足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事项,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原鉴定存在严重问题或新证据出现,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文书。
出庭
司法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费用缴付
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缴付,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投诉与监督
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市州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整个司法鉴定过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