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律援助程序如下:
提交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受理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对不符合条件者,发给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其他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咨询。
建议:
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以便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
如果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