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子需要什么程序呢

时间:2025-01-21 14:37:46 程序应用

收养继子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将在第二天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领养并出具领养证明。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当公告查找被遗弃的子女的父母;公告后60日内,被遗弃的子女、子女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声明的,视为未找到被遗弃的子女或者生父母的子女。

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之一的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领取收养证书

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建议:

在办理收养继子手续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收养程序受阻。

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办理手续,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收养登记机关的沟通,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