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的处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控告与受案
控告人准备控告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等。
委托律师拟定《刑事控告书》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委托律师或本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控告,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现场处置与初步审查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并进行现场处置。
制作《询问笔录》,记录控告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并由控告人签名画押。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与决定
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如伤害案件,要立即进行法医鉴定,确定构成轻伤或轻微伤。
死亡案件,要立即进行尸检,确定属自杀、他杀或猝死。
交通肇事案件,要立即出现场确定双方的责任。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立即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办理移送手续。
立案与不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复议与诉讼
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执行与告知
对于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对于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控告人,听取其意见。
以上步骤构成了控告的处置程序,确保了控告的合法、有效处理,并保障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