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办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案件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确认受理。
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绘制现场图。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审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审批过程中,审核部门会对案件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充分性、定性准确性、法律适用正确性、处罚适当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完毕后,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执行。
告知权利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作出决定
根据审理情况和审核结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申诉途径。
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于不履行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整个办理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