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调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调出单位同意
调出单位及其人事主管机构需要出具同意调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调入单位同意接收
调入单位需要有意愿接收,并且该单位有编制和职位空缺。调入单位需出具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编制和计划审核
公安机关调配人员需报经同级编制、人社、公务员局等职能部门分别审核编制、核定计划、下达调令等程序。
严格考察
公安机关应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确保其符合担任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示和审批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调动手续办理
调出单位需开具干部调动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并办理消编和开减编证明。
调入单位在收到相关介绍信和证明后,办理调入手续。
其他相关手续
调动过程中可能还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党组织关系转移、工资转入等手续。
借调或遴选
基层警察还可以通过参加遴选考试或借调到上级机关等途径实现调动。
综上所述,警察调动需要调出和调入单位的同意,经过编制和计划的审核,严格的考察和公示,以及办理一系列调动手续,确保所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