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基本程序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俗称“打官司”。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并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后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当事人有权在审理前向法院提供进一步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鉴定。原告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原告也可以撤回起诉。
开庭审理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公告。庭审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需按时到庭,否则可能丧失庭审权利。原告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环节。随后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
判决与执行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宣告时,需公开进行,但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审理程序与一审大体相同,但审查范围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这些程序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具体规定和细节上的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参照当地法律和法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