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明确补偿的形式、标准和具体方式。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将拟定的补偿方案经审核后,发布正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中应详细说明补偿的方式、标准和时间等信息。
组织听证
如多数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相关部门应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可以在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按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报批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由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公告与听证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