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用,同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并决定
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确定鉴定机构及人员
当事人应在法院同意鉴定申请后,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及人员。
进行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确定鉴定机构及人员后,会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并进行初步鉴定。
补充鉴定
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明材料或原始证明材料有遗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申请重新鉴定。这些条件包括鉴定机构或人员资格问题、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经质证不可作为证据等。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应当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需要鉴定人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与资料归档
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司法鉴定事宜的,律师会提供法律咨询,并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同时,所有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应建卷归档。
这些步骤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专业性和合法性,有助于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