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具体指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程序。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且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
督促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
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不涉及实体争议的解决,旨在简便、快捷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将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将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需开庭审理。
支付令的发出:
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申请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
异议的提出: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履行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执行与终结:
若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法院将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或履行支付令。
通过这种程序,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减轻法院负担,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节约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